2008年2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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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的“报禧鸟”赔煞血本
正宁

  本报讯  想利用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驰名商标“报喜鸟”在市场及公众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声誉,而恶意搭便车非法经营的“报禧鸟”保暖内衣制造商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及“报禧鸟”保暖内衣的销售商个体工商户刘乐,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近日被衢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赔偿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
  义乌城郊农民刘乐在衢州市柯城区开着一家服装店。2007年1月18日,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来到刘乐的店里检查,查获刘乐店内有尚未出售的43套由上海某公司生产的“报禧鸟”保暖内衣。3月26日,工商局对刘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刘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43套“报禧鸟”保暖内衣商标标识及外包装并予销毁,罚款3000元。
  闻知此事的“报喜鸟”主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收集有关侵权证据材料后,于2007年4月23日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向上海公司和刘乐索赔30万元。
  衢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上海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内衣上标识“报禧鸟内衣”图形文字的行为,以及被告刘乐销售标识“报禧鸟”文字图形内衣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原告无法提供其因被告上海公司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提供被告上海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内衣的确切数量和获利数额,法院根据被告上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产品销售范围、原告商标的声誉及其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4万元。因被告刘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后,已实际停止销售标识“报禧鸟”文字图形的内衣,43套“报禧鸟”商标标识及外包装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销毁,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刘乐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标识等诉讼请求已无作出实体处理的必要。考虑到被告刘乐的经营规模及其已实际停止侵权行为的现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侵权数量,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刘乐赔偿原告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定被告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衢州日报》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